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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修正「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增列提醒保戶以保單借款再行購買新保單相關風險文字一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洽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自 108 年 9 月 2 日起實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2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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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5  月 17 日壽會貴字第 1080502892 號函
    辦理。
二、旨揭告知書新增文字之說明第二點及第三點所列「契約停效風險」之文字,請修
    正為「契約停效或終止風險」,另第三點末句請刪除「投資盈虧」,以資周延。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編著: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04836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