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7 年 6 月 13 日、8 月 21 日壽會貴字第 107
0603555、1070805055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委託投信業者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於與投信業者議定委託契約
時,應於合約約定,受委託管理之投信業者如有將類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該投信
業者經理之基金時,則該部分委託資產不得另收取經理費。
三、另為維護保戶權益,保險業委託投信業者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
保險,不論是否透過全權委託保管銀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買賣投信基金,倘所
投資之基金有法人級別,應基於保戶之利益,選擇法人級別基金進行投資。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