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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業委託投信業者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透過全權委託保管銀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買賣投信基金,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80454338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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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7  年 6  月 13 日、8 月 21 日壽會貴字第 107
    0603555、1070805055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委託投信業者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於與投信業者議定委託契約
    時,應於合約約定,受委託管理之投信業者如有將類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該投信
    業者經理之基金時,則該部分委託資產不得另收取經理費。
三、另為維護保戶權益,保險業委託投信業者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
    保險,不論是否透過全權委託保管銀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買賣投信基金,倘所
    投資之基金有法人級別,應基於保戶之利益,選擇法人級別基金進行投資。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