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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將放款予實質利害關係人及與實質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及法律遵循規範,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80450125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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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法律遵循應自金融機構之董事及高階管理階層做起,方能形成企業之文化。有效
    的法律遵循文化並非僅限業務之執行不違反金融監理法規,更應隨時檢視是否遵
    循監理法規之精神意旨、業務準則、相關的自律規範及最佳之實務守則,以避免
    重大財務、聲譽之損失風險及主管機關之裁罰。另除由董事會及高階主管建立法
    律遵循政策外,應加強教育訓練及宣導,樹立員工法律遵循意識,實現法律遵循
    之文化。
二、有關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之相關規範,主要是為避免保險業與利害關係
    人進行相關交易時,存在利益輸送等情事,而影響保戶及股東權益。故保險業對
    於利害關係人範圍之控管除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外,尚應衡量交易對象與該
    保險業或該保險業之負責人是否有經濟實質或控制權之密切關係,自主納入實質
    利害關係人範圍加以控管,並訂定內部作業規範,報經董事會通過。
三、前揭內部作業規範,內容至少應包括實質利害關係人之範圍、交易之項目與態樣
    、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核決程序、交易限額,以及檢視確認實質利
    害關係人之控管程序等,並應透過保險業法令遵循制度,確保其落實執行。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