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遵循應自金融機構之董事及高階管理階層做起,方能形成企業之文化。有效
的法律遵循文化並非僅限業務之執行不違反金融監理法規,更應隨時檢視是否遵
循監理法規之精神意旨、業務準則、相關的自律規範及最佳之實務守則,以避免
重大財務、聲譽之損失風險及主管機關之裁罰。另除由董事會及高階主管建立法
律遵循政策外,應加強教育訓練及宣導,樹立員工法律遵循意識,實現法律遵循
之文化。
二、有關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之相關規範,主要是為避免保險業與利害關係
人進行相關交易時,存在利益輸送等情事,而影響保戶及股東權益。故保險業對
於利害關係人範圍之控管除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外,尚應衡量交易對象與該
保險業或該保險業之負責人是否有經濟實質或控制權之密切關係,自主納入實質
利害關係人範圍加以控管,並訂定內部作業規範,報經董事會通過。
三、前揭內部作業規範,內容至少應包括實質利害關係人之範圍、交易之項目與態樣
、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核決程序、交易限額,以及檢視確認實質利
害關係人之控管程序等,並應透過保險業法令遵循制度,確保其落實執行。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