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會 108 年 1 月 2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802702660 號函副本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802702660 號
主 旨:為強化金融機構落實風險基礎方法,並避免銀行認識客戶作業影響民眾常
規交易之執行,請轉知所轄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 108 年 1 月 22 日法檢字第 10804501510 號函檢送
該部 107 年 12 月 19 日研商「臺灣銀行辦理各級政府公庫代收代
付業務適用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疑義」會議紀錄辦理。檢附上函
暨附件一份。
二、依上開會議紀錄:「洗錢防制法相關防制措施(第 7 條至第 10 條
)係以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為對象,金融機構受行政
機關委託辦理業務,於受委託範圍內,如係擔任行政輔助人角色,則
可排除適用洗錢防制法規範」。
三、以金融機構受政府委託代收代付各項稅費為例,有行政輔助人之性質
,依前開會議紀錄意旨,金融機構辦理受託代收代付稅費業務,排除
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範。
四、依據國際標準,有關洗錢防制之執行,應以風險為基礎,爰本會於 1
07 年 11 月 29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701124830 號函,請貴會對
低風險客戶採簡化措施研商較佳實務作法,並研議加速交易進行之相
關態樣,以落實風險基礎之洗錢防制執行,並降低對低風險正常交易
之干擾。
五、本會經歸納實務常見常規或例行性交易類型,請納入前揭 107 年 1
1 月 29 日函文說明續行研議。另本會已擬具客戶基於日常所需之交
易型態例示問答集,置於本會銀行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網址
: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246&parentpath=0
,8),請轉知會員機構參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法務部、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
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