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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法務部研商適用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相關疑義會議紀錄及相關釋示函文,以及本會所擬客戶基於日常所需之交易型態例示(銀行業務)問答集等相關資料各一份(如附件)供參,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另為協助保險業者提升風險基礎方法之運用效能,請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聯合工作小組研議上開資料於現行保險業及保經代業相關實務指引內容是否有可參及應配合修正之處。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80490662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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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本會 108  年 1  月 2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802702660  號函副本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802702660  號
主    旨:為強化金融機構落實風險基礎方法,並避免銀行認識客戶作業影響民眾常
          規交易之執行,請轉知所轄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 108  年 1  月 22 日法檢字第 10804501510  號函檢送
              該部 107  年 12 月 19 日研商「臺灣銀行辦理各級政府公庫代收代
              付業務適用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疑義」會議紀錄辦理。檢附上函
              暨附件一份。
          二、依上開會議紀錄:「洗錢防制法相關防制措施(第 7  條至第 10 條
              )係以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為對象,金融機構受行政
              機關委託辦理業務,於受委託範圍內,如係擔任行政輔助人角色,則
              可排除適用洗錢防制法規範」。
          三、以金融機構受政府委託代收代付各項稅費為例,有行政輔助人之性質
              ,依前開會議紀錄意旨,金融機構辦理受託代收代付稅費業務,排除
              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範。
          四、依據國際標準,有關洗錢防制之執行,應以風險為基礎,爰本會於 1
              07  年 11 月 29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701124830  號函,請貴會對
              低風險客戶採簡化措施研商較佳實務作法,並研議加速交易進行之相
              關態樣,以落實風險基礎之洗錢防制執行,並降低對低風險正常交易
              之干擾。
          五、本會經歸納實務常見常規或例行性交易類型,請納入前揭 107  年 1
              1 月 29 日函文說明續行研議。另本會已擬具客戶基於日常所需之交
              易型態例示問答集,置於本會銀行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網址
              :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246&parentpath=0
              ,8),請轉知會員機構參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法務部、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
          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
          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