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公會 107 年 10 月 16 日中信顧字第 1070600198 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公會建議將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海外股票型基金、海外股票型基金(
僅適用於多幣別外幣計價基金)、海外股票型基金(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
金)、開放式平衡型基金、開放式組合型基金(含投資境外基金)等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範本之告知門檻由 3 億元調降為 2 億元,同意貴公會前述建議方案,
請於下次修正信託契約範本時,併予修正。
三、請轉知投信事業可依前述原則辦理,另就業經本會核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如擬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相關條文者,得免召開受益人會議及免附律師意
見書。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