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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金融機構應考量自身面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運用風險基礎方法建置高洗錢及資恐風險國家(地區)名單之實務做法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70496783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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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7  年 11 月 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46050  號函副本辦理。
二、請參考下列管道,作為訂定高洗錢及資恐風險國家(地區)之依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
      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
      議之國家或地區。
(二)受聯合國、美國或歐盟經濟制裁或採取其他類似措施的國家或地區。
(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所公布之境外金融中心
      之國家或地區(IMF 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s),可參考下列網址:http
      ://www.imf.org/external/NP/ofca/OFCA.aspx 。
(四)美國財政部愛國者法案 Section 311(USA PATRIOT Act’s Section 311)指
      定有重大洗錢疑慮之國家或地區,可參考下列網址:http://www.fincen.gov/
      statutes_regs/patriot/section311.html 。
(五)國際透明組織之貪腐印象指數所列具相當貪瀆程度之國家或地區(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s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可參考
      下列網址:http://cpi.transparency.org/cpi2013/in_detail/。
(六)提供資金或支持恐怖主義(如美國國務院發布之資助恐怖份子地區,State 
      Sponsors of Terrorism ,可參考下列網址:http://www.state.gov/j/ct/li
      st/cl4151.htm) ,或有被列名之恐怖分子團體活動之國家或地區。
(七)國家風險評估報告內所述之犯罪所得主要流入及流出之國家或地區。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