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7 年 10 月 16 日中信顧字第 1070600195
號函及 107 年 10 月 22 日電子郵件補充說明辦理。
二、考量現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未要求僅經
營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僅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配置內部
稽核人員;該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指派事業內與其業務未有利益衝突之人員兼
任執行洗錢防制之稽核作業,並應請確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及注意稽核
作業之獨立性。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