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 107 年 9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1071252772 號書函辦理,檢附上
函影本一份。
二、關於建議開放保險公司得以經濟部工商憑證,以網路「批次」方式申請電子戶籍
謄本部分,按內政部所揭戶籍法第 67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各機關申請提供
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應屬公務機關為執行職務而有必要向內政部申
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或親等關聯資料。因保險契約係屬民事契約之一種,保險公
司與保戶訂立保險契約後,即應依契約條款履行給付義務。是以,關於保險業應
給付而未能給付保戶款項,與前開辦法所定之目的與使用範圍不同,請各保險公
司仍應依戶籍法第 65 條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規定
向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如有申請案件達 10 件以上者,則依該處理原則第 4
點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代表人許○瑤先生)、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
附 件:內政部 書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台內戶字第 1071252772 號
主 旨:有關貴會「107 年金融建言白皮書」涉及戶政業務 1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本部 107 年 8 月 7 日台內團字第 1070056
678 號書函轉貴會 107 年 7 月 27 日(107) 台金聯總字第 07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壽險業建言內容三,為維護保戶權益,協助解決保險公司應付未
付款項問題,增進保險公司於理賠時查找受益人之時效,建議保險公
司申請戶籍謄本或閱覽戶籍資料 1 事,說明如下:
(一)有關保險公司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部分:按戶籍法第
6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
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 1 項)利害關
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
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 2 項)」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
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1 點規定:「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
之申請人:……(二)利害關係人。(三)受委託人。」同原則第
2 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
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同原則第 3 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親
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委託申
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
爰保險公司如符合上揭戶籍法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
處理原則規定,得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如
保險契約及理賠事實(如死亡通報資料))正本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辦理,並由該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就所附文件及個案事實依上揭規定
審認辦理,如符合上揭處理原則規定,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
籍資料,並無限制保險公司不得依上開戶籍法及處理原則申請閱覽
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二)有關建議開放保險公司得以經濟部工商憑證,以網路「批次」方式
申請電子戶籍謄本部分:
按戶籍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
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第 1 項)前項資料,由各級
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
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 項)
」次按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2 條規定
:「本辦法提供資料之種類如下:……二、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指
依據戶籍登記項目經電腦處理之個人及全戶資料檔案。」同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
關。」同辦法第 7 條規定:「資訊連結系統提供資料方式如下:
……二、電磁紀錄之檔案傳輸或儲存媒體交換。」爰本案宜請保險
公司洽其業務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前揭各機關申請提供
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向本部提出連結申
請。
正 本: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籌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