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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0: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內政部就「107 年金融建言白皮書」建議事項涉及戶政業務部分予以說明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701953432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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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7  年 9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1071252772 號書函辦理,檢附上
    函影本一份。
二、關於建議開放保險公司得以經濟部工商憑證,以網路「批次」方式申請電子戶籍
    謄本部分,按內政部所揭戶籍法第 67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各機關申請提供
    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應屬公務機關為執行職務而有必要向內政部申
    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或親等關聯資料。因保險契約係屬民事契約之一種,保險公
    司與保戶訂立保險契約後,即應依契約條款履行給付義務。是以,關於保險業應
    給付而未能給付保戶款項,與前開辦法所定之目的與使用範圍不同,請各保險公
    司仍應依戶籍法第 65 條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規定
    向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如有申請案件達 10 件以上者,則依該處理原則第 4
    點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代表人許○瑤先生)、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

附    件:內政部 書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台內戶字第 1071252772 號
主    旨:有關貴會「107 年金融建言白皮書」涉及戶政業務 1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本部 107  年 8  月 7  日台內團字第 1070056
              678 號書函轉貴會 107  年 7  月 27 日(107) 台金聯總字第 07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壽險業建言內容三,為維護保戶權益,協助解決保險公司應付未
              付款項問題,增進保險公司於理賠時查找受益人之時效,建議保險公
              司申請戶籍謄本或閱覽戶籍資料 1  事,說明如下:
          (一)有關保險公司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部分:按戶籍法第
                6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
                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 1  項)利害關
                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
                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 2  項)」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
                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1  點規定:「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
                之申請人:……(二)利害關係人。(三)受委託人。」同原則第
                2 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
                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同原則第 3  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親
                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委託申
                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
                爰保險公司如符合上揭戶籍法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
                處理原則規定,得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如
                保險契約及理賠事實(如死亡通報資料))正本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辦理,並由該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就所附文件及個案事實依上揭規定
                審認辦理,如符合上揭處理原則規定,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
                籍資料,並無限制保險公司不得依上開戶籍法及處理原則申請閱覽
                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二)有關建議開放保險公司得以經濟部工商憑證,以網路「批次」方式
                申請電子戶籍謄本部分:
                按戶籍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
                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第 1  項)前項資料,由各級
                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
                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  項)
                」次按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2  條規定
                :「本辦法提供資料之種類如下:……二、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指
                依據戶籍登記項目經電腦處理之個人及全戶資料檔案。」同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
                關。」同辦法第 7  條規定:「資訊連結系統提供資料方式如下:
                ……二、電磁紀錄之檔案傳輸或儲存媒體交換。」爰本案宜請保險
                公司洽其業務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前揭各機關申請提供
                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向本部提出連結申
                請。
正    本: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籌備處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