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事務所 107 年 4 月 30 日(107) 常投字第 04558
號函辦理。
二、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8 款規定略以,保險業得投資之國
外股票限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以及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保險業得投資之大陸地區股票限於「大陸地區集中市場交易股票
及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集股票」,上開規定係為兼顧保險業股票投資之安
全性、變現性及流動性所為之規範,故保險業從事外國證券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
之國外股票交易,不宜負有增資義務或處分年限之限制,始符合上開集中市場規
定之意旨。至旨揭所詢,核與我國前開規定集中市場交易股票之意旨不符,保險
業辦理相關投資時自應遵循我國法令規定,並依內部控制機制妥適控管。
正 本: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謝○芳律師、唐○珊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