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銀 局(一)字第 09600389580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