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 11 條規定略以,保險業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揭露,揭露 內容至少包含姓名、事實發生日、更換理由及相關說明。前揭事實發生日應以保險業 更換簽證精算人員之董(理)事會決議日作為認定時點。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