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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業更換簽證精算人員之事實發生日認定時點,請轉知會員公司日 後如有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時,應配合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004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 11 條規定略以,保險業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揭露,揭露
內容至少包含姓名、事實發生日、更換理由及相關說明。前揭事實發生日應以保險業
更換簽證精算人員之董(理)事會決議日作為認定時點。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