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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與私募基金進行交易應確實檢視是否屬利害關係人交易,請貴公會 轉請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保局(財)字第10602137112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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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保險業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第 4  款第 3  目規定,確實辨識「
客戶」之實質受益人,且所稱「客戶」包含國內、外私募基金,保險業與其有業務關
係者依規定應進行實質受益人之查核,並據以檢視與該私募基金之交易是否屬利害關
係人交易。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本局財務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