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第 4 款第 3 目規定,確實辨識「 客戶」之實質受益人,且所稱「客戶」包含國內、外私募基金,保險業與其有業務關 係者依規定應進行實質受益人之查核,並據以檢視與該私募基金之交易是否屬利害關 係人交易。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本局財務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