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11 月 3 日(106) 中保字第0000010645
號函辦理。
二、請依下列意見修正:
(一)為配合與保險公司間之相關聯繫事宜,旨揭注意事項範本修正條文第 16 條第
2 項請修正為「保險代理人公司應配合辦理業務往來之保險公司所要求之業務
招攬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應辦理事項,以利必要時協助保險公司蒐集或驗證
客戶身分資料。」。
(二)旨揭計畫指引草案第 3 點第 2 項第 2 款第 2 目有關「辦理政策性保險
、財產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或不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因與
現金關聯程度較低,得免執行。」一節,鑒於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保險業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等相關規定並未排除上開保險商品無需執行
客戶風險之辨識或評估,且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之「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
」亦無相同規範,爰建議刪除;惟保險代理人公司仍得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
法第 6 條規定,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執行強度。
三、請貴公會將修正後注意事項範本及防制計畫指引予以英譯,並置於貴公會網頁,
併請持續依新修正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規範、國際組織相關要求及風
險基礎發展趨勢或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效能之需要,動態檢討修正旨揭注意
事項範本及防制計畫指引;至於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涉及系統修改部分,得
延至 106 年 12 月底前完成。
四、請將修正後注意事項範本及防制計畫指引轉知會員機構參照辦理,及將修正後注
意事項函報貴公會彙整後報本會;另為強化所屬會員對新修正之注意事項範本等
內容之瞭解,請舉辦相關說明會廣為宣導。
五、經本會核准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應參照旨揭注意事項範本及防制計畫指
引,於公司內部規範訂定保險代理人洗錢防制專章。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鄭○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
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生)、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