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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貴公會函報「財產保險業於人身保險商品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 建議問項」並建議排除填寫業報書中用以適用洗錢防制法第 7 條應確認 客戶身分程序之人身保險險種及其理由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60208538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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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8  月 1  日(106) 產健字第 157  號函
    辦理。
二、查本會於 106  年 6  月 26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610923810  號函洽悉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之「人壽保險業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建議問
    項」,係適用所有人身保險,爰就產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辨識及確認
    客戶身分措施部分,除應遵循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相關規定,亦請參照上開建
    議問項辦理。
三、有關貴公會建議排除部分險種得免填列相關建議問項一節,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登山綜合保險、微型保險、旅遊綜合保險含旅行平安險部分等,因該等保險商
      品具傷害保險性質,建議仍應填報上開建議問項。
(二)公共自行車保險,得免除填報上開建議問項。
四、考量產險公司增列上開建議問項而有因應行政作業調整、人員教育宣導等實務作
    業之需,同意給予 3  個月之準備期間。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
          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