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8 月 1 日(106) 產健字第 157 號函
辦理。
二、查本會於 106 年 6 月 26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610923810 號函洽悉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之「人壽保險業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建議問
項」,係適用所有人身保險,爰就產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辨識及確認
客戶身分措施部分,除應遵循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相關規定,亦請參照上開建
議問項辦理。
三、有關貴公會建議排除部分險種得免填列相關建議問項一節,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登山綜合保險、微型保險、旅遊綜合保險含旅行平安險部分等,因該等保險商
品具傷害保險性質,建議仍應填報上開建議問項。
(二)公共自行車保險,得免除填報上開建議問項。
四、考量產險公司增列上開建議問項而有因應行政作業調整、人員教育宣導等實務作
業之需,同意給予 3 個月之準備期間。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
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