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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媒體報導有國外某政治人物疑有來臺存放鉅額資金一案,請依說明辦 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61094619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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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6  年 9  月 1  日金管銀法字 10610004490  號函(副本)辦理。
    檢送來函影本一份供參。
二、保險業對於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倘該涉案人從事之交易顯屬異常者,
    應判斷其合理性,如認為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三、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於國際間之聲譽及信賴度,請轉知所屬會員儘速檢視,如與
    相關對象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情形,倘發現可疑交易,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
    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金管銀法字 10610004490  號
主    旨:有關媒體報導有國外某政治人物疑有來台存放鉅額資金一案,請依說明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銀行公會所訂「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 9  條
              規定,銀行對於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從事之交易
              顯屬異常者,應判斷其合理性,如認為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應
              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於國際間之聲譽及信賴度,並落實上開規定,請
              協助轉知會(社)員儘速檢視,如有相關對象之開戶及往來情形,倘
              發現可疑交易,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先生)、中華民
          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
副    本:法務部(請送檢察司)、法務部調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