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 106 年 9 月 1 日金管銀法字 10610004490 號函(副本)辦理。
檢送來函影本一份供參。
二、保險業對於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倘該涉案人從事之交易顯屬異常者,
應判斷其合理性,如認為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三、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於國際間之聲譽及信賴度,請轉知所屬會員儘速檢視,如與
相關對象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情形,倘發現可疑交易,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
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金管銀法字 10610004490 號
主 旨:有關媒體報導有國外某政治人物疑有來台存放鉅額資金一案,請依說明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銀行公會所訂「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 9 條
規定,銀行對於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從事之交易
顯屬異常者,應判斷其合理性,如認為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應
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於國際間之聲譽及信賴度,並落實上開規定,請
協助轉知會(社)員儘速檢視,如有相關對象之開戶及往來情形,倘
發現可疑交易,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先生)、中華民
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
副 本:法務部(請送檢察司)、法務部調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