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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確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含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 人業務之銀行)確實執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下稱 ML/FT 風險評估) ,並依風險評估結果修訂、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下稱 AML/CF T 計畫),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4578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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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 106  年 2  月 2  日修正前「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第 7  點已明定具一定規模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依「保險代理
    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6  條規
    定建立之風險控管機制或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 ML/FT 風險評估,及依評估結
    果訂定 AML/CFT 計畫。
二、請 105  年度已建置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含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內部稽核單位就 105  年度之 ML
    /FT  風險評估及 AML/CFT 計畫辦理查核,並於 106  年 5  月底前將經提報
    董事會通過之查核報告函報貴公會彙整後報會。如未及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
    限屆滿前 20 日檢具查核計畫由貴公會彙整後,於期限屆滿前 10 日向本會申請
    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 106  年 8  月底,外國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在臺分公司未設稽核單位者,展延期限不得超過 106  年 12 月底。另 105  年
    底前經本會核准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經依本會 105  年 
    12  月 16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5350  號函指定洽獨立第三人查核 105  年
    度之 ML/FT 風險評估及 AML/CFT 計畫者,查核報告應納入保險代理人或保險
    經紀人業務之查核結果。
三、查核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105 年度對個別客戶之風險評估及分級方式應具妥適性,包括對既有客戶於無
      法取得完整風險評估所需資料時之替代評估及分級方式,及依客戶重要性及風
      險程度適時取得更新風險評估所需資料等。
(二)105 年度(或最近一次)完成之全公司 ML/FT 風險評估與 105  年度執行之
      AML/CFT  計畫應符合法令(含各該同業公會相關自律規範)之最低要求,且
      AML/CFT  計畫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修訂。
(三)105 年度(或最近一次)完成之全公司 ML/FT 風險評估與 105  年度執行之
      AML/CFT  計畫足夠、充分,及 AML/CFT 計畫能有效降低風險。另應說明內
      部稽核單位判定足夠、充分及有效降低風險之方式。
(四)內部稽核單位建議優先採取之行動方案。
四、執行查核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評估查核人員是否具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專業。
(二)查核方式應涵蓋獨立性交易測試,包括就評估之高風險產品、客戶或地域,篩
      選有關之交易,驗證已有效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