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業委託會計師依內控辦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之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應為具確信度之報告。
二、本國銀行應委託會計師辦理 105 年度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
專案查核,並於 106 年 9 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
三、自 107 年起,本國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前一
年度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並於每年 4 月底前出
具前一年度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屬
會員及外銀在台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請轉知所屬社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
○年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
吳○慶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
○順先生)、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傑先生)、台新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興先生)、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仁先生)、中華開發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祝先生)、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蔡○圖先生)、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周先生)、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林先生)、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吳○進先生)、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
川先生)、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隆先生)、第一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先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呂○誠先生)、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
昌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