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5 年 11 月 1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50042650 號函轉來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5 年 10 月 24 日全醫聯字第 1050001697 號函(
如附件)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本局壽險監理組
附 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l 日
院臺消保字第 1050042650 號
主 旨:惠請提供本處本(105) 年 4 月 12 日召開「研商保險公司對住院不理
賠評估做法之妥適性」會議結論之後續辦理情形,請查照。
說 明:一、查旨揭會議結論有關請貴局研議建立保險公司徵詢第三方單位意見機
制之可行性及強化資訊之揭露等事項,貴局於本年 6 月 30 日以保
局(壽)字第 10502544271 號函復表示尚需時間研議,俾資周延完
備。因迄今已有一段時日,惠請函告研處結果或進度(含預定完成日
期),俾利辦理後續事宜。
二、另,旨揭會議結論有關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議擔任第三
方單位之可行性部分,該會業於本年 10 月 24 日以全醫聯字第 105
0001697 號函復略以,該會及各縣、市醫師公會恐不宜擔任,並建議
提醒保險公司須告知受徵詢之醫師可能的訴訟風險云云。檢附該會來
函影本 l 份,併請卓參。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 本:
附 件: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全醫聯字第 1050001697 號
主 旨:所詢本會擔任第三方單位,接受保險公司之徵詢,協助提供醫學專業意見
之可行性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5 年 9 月 4 日第 11 屆第 1 次醫事法規委員會、
105 年 9 月 12 日第 11 屆第 1 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結論暨 1
05 年 10 月 20 日第 11 屆第 4 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貴處 105 年 4 月 12 日「研商保險公司對住院不理賠評估做法之
妥適性」會議結論,請本會研議擔任第三方單位,接受保險公司之徵
詢,協助提供醫學專業意見之可行性案,經本會深入研議討論,本會
及各縣、市醫師公會恐不宜擔任第三方單位,接受保險公司徵詢。
三、本會仍尊重醫師個人參與、接受保險公司徵詢之意願,惟請 貴處協
助提醒保險公司須告知可能的訴訟風險,以作為醫師個人參與意願及
收費之參考。
正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副 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