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換匯、衍生性商品交割實務及主次保管銀行間資金移動等情事致次保管銀行帳戶為透支(overdraft) ,但全部保管銀行帳戶總餘額為正數,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0392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4  年 12 月 10 日中信顧字第 1040700444 
    號函、105 年 9  月 26 日中信顧字第 1050050358 號函、105 年 10 月 13 日
    及 11 月 14 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旨揭情事倘係為提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現金管理效率,尚無涉及違反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另所
    產生相關費用係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業務所需,無須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
    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報經本會核准始得動支。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