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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投信基金欲透過深港通投資大陸股票市場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除符合說明二所列事項外,餘仍請依本會 104 年 4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05405 號函規定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8718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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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貴公會 105  年 11 月 16 日中信顧字第 1050600185 號函辦理。
二、各投信事業所經理之基金,已依本會 104  年 4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
    05405 號函規定修正公開說明書透過滬港通投資大陸地區者,擬再新增透過深港
    通投資大陸地區,或所經理之其他基金擬新增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
    ,在採行相同交割機制下(如同採優化措施或委由同集團證券商下單),可向貴
    公會申報公開說明書修正,而無須再向本會申報。
三、貴公會受理案件時遇有特殊情形(如非採委由集團證券商下單,抑或未採行優化
    措施,而有提前撥券風險疑慮者),於必要時轉送本會處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