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5 年 2 月 17 日、3 月 11 日、4 月 26 日壽
會博字第 1050201664、1050302553、1050404686 號函及同年 9 月 1 日壽會
貴字第 1050900020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應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將旨揭修正後之
立即投資選擇之風險控管程序及準備金提存方式,納入投資型保險商品開發作業
、銷售作業及清償能力評估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中,並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內部稽核。
三、爾後保險相關法令變更時,旨揭立即投資選擇之風險控管程序及準備金提存方式
應配合最新法令適時檢討。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