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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以金管保綜字第 10502562221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 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502562226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檢附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 1  份。
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因業務需要有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
    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之必要,始應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及旨揭管理辦
    法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
    定暨現行保險公司之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已包括,本人(被保險人)同意保
    險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爰實務
    上已有符合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經本人書面同意之作法,惟對於其他險別如
    有蒐集、處理或利用被保險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之必要,請依
    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另倘因業務需求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基因、性生活及
    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之情形,仍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三、請保險業、專業再保險業於 4  個月內完成旨揭管理辦法第 6  條第1 項所定,
    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之相關事宜;請保險代理人、經紀
    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於 4  個月內完成旨揭管理辦
    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定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應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者,並應
    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
          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游○萍)、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文)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