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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 9 條修正案」乙案,准予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供所屬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出單銷售 ,並轉知前揭會員公司應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51091777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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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5  年 4  月 29 日(105) 產汽字第 125  號書
    函、105 年 2  月 23 日(105) 產汽字第 055  號函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
    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另請將強制汽責任保險條款第 8  條第 3  款規定「汽車牌照號碼」併予修正為
    「汽車號牌號碼」,俾統一條文用語,避免適用疑義。
三、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5 條規定,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財
    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
副    本:交通部、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汽車交
          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黃○牧)、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