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公司 104 年 12 月 11 日(104) 朝壽放款字第 12084 號函。
二、本會 103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0064620 號函示之目的,係為落
實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有關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
並有收益為限之規範意旨,故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之尚未出售之
餘屋部分,仍應自「取得素地之日」起算檢核是否符合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
準,而有需向本會專案報核展延之情形。
正 本:朝○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栗○中)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