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本會 103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0064620 號函有關以 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之專案報核展延即時利用期限之起算期 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013016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4  年 12 月 11 日(104) 朝壽放款字第 12084  號函。
二、本會 103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0064620  號函示之目的,係為落
    實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有關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
    並有收益為限之規範意旨,故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之尚未出售之
    餘屋部分,仍應自「取得素地之日」起算檢核是否符合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
    準,而有需向本會專案報核展延之情形。
正    本:朝○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栗○中)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