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
十九條規定,訂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
購說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8.14 金管證交字第 1060025
990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