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釋示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之相關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3660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為協助本國銀行國際布局,保障本國銀行派駐海外員工之權益,本國
銀行如調派非負責人之一般職員至其國外子銀行或合資銀行任職,且
未同時於母行執行職務者,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所稱之兼任。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金管銀國字第 1130212224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