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4 年 8 月 31 日「境外結構型商品資料申報簡化與整合」會議決議辦
理。(會議紀錄諒達)。
二、銀行(DBU、OBU)辦理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上該會議之資料申報規畫決議辦理資料申報。申報原則如下:
(一)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由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
型商品,商品資料由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規定向本會指定之申報機構(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資料申報,客訴案件統計資料由貴公會會員
機構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申報項目與格式
向櫃買中心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下稱 TR 資料庫)辦理申報
。
(二)非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商品
資料及客訴資料由貴公會會員機構依櫃買中心申報項目與格式向 TR 資料庫辦
理資料申報及資料異動維護。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吳○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丁○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