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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銀行(DBU、OBU)辦理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資料申報作業一案,請貴公會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406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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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 104  年 8  月 31 日「境外結構型商品資料申報簡化與整合」會議決議辦
    理。(會議紀錄諒達)。
二、銀行(DBU、OBU)辦理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上該會議之資料申報規畫決議辦理資料申報。申報原則如下:
(一)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由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
      型商品,商品資料由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規定向本會指定之申報機構(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資料申報,客訴案件統計資料由貴公會會員
      機構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申報項目與格式
      向櫃買中心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下稱 TR 資料庫)辦理申報
      。
(二)非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商品
      資料及客訴資料由貴公會會員機構依櫃買中心申報項目與格式向 TR 資料庫辦
      理資料申報及資料異動維護。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吳○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丁○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