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4 年 8 月 18 日壽會博字第 1040807969 號函
辦理。
二、有關貴公會函報旨揭事宜,洽悉;另尚有部分人身保險公司未就本會103 年第 4
季前增訂、修訂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辦理查核,請貴公會督促該等公司於
104 年 11 月底前完成。
三、自文到日該季起,毋須再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
54 號函辦理。另為促進保險業之健全經營,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保險
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依該辦法第 32 條規定,確認公司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
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章規定;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
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
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二)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該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
,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許○博)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2.05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
自文到日該季起毋須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