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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貴公會函報各會員公司於 104 年第 2 季就本會增訂、修正發布之 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於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 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40209625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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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4  年 8  月 18 日壽會博字第 1040807969 號函
    辦理。
二、有關貴公會函報旨揭事宜,洽悉;另尚有部分人身保險公司未就本會103 年第 4  
    季前增訂、修訂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辦理查核,請貴公會督促該等公司於 
    104 年 11 月底前完成。
三、自文到日該季起,毋須再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
    54  號函辦理。另為促進保險業之健全經營,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保險
    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依該辦法第 32 條規定,確認公司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
      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章規定;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
      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
      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二)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該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
      ,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許○博)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2.05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
            自文到日該季起毋須再辦理)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