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行政院留才攬才政策,提供企業獎酬員工彈性,本會業於 104 年 8 月 6
日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 條之 9 規定,放寬經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得不受限制。爰檢送旨揭專案核准申請書,俾利保險業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
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游○萍)、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文)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