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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 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4 日以金管保財字 第 10400084291 號令修正發布,以及所報修正「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 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請依后附本會意見修正後再函報本 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008429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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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保險業辦理專案報核之申請案件,仍應依本會 98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5570 號函說明二、三辦理。
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各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請依本會各年度適用之「保險
    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方式」暨相關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
    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辦理,又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仍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
    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於資
    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內容之「其他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投資用不動
    產之使用收益情形,並每季更新一次。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兼復貴公會 104  年 6
          月 8  日(104) 產計字第 055  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許○博,兼復貴公會 104  年 5  月 22 日壽會博字第 10405
          04698號 函及 104  年 8  月 12 日壽會博字第 1040807796 號函)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
          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王○玲)、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代表人楊○吉)、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