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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 85 年 11 月 15 日台財融第 85536740 號函及本會 100 年 3 月 24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0500007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234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本會業於 104  年 5  月 8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400077630  號令釋疑「存款帳戶
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臨櫃受理開
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之種類,並於 104  年 8  月 6  日備查貴會修
正「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爰停止適用旨揭
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併請轉知外國
          銀行在臺分行及大陸銀行在臺分行)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
          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資訊服務處、
          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