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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2003584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10440001873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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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會業於 104  年 4  月 30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1870  號令發布「電子票證
發行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5  款規定之解釋令,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
          分行)、悠○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全)、愛○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華)、一○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材)、遠○電子
          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琳)
副    本:中央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31  金管銀票字第 10200358490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