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業於 104 年 4 月 30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1870 號令發布「電子票證
發行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5 款規定之解釋令,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
分行)、悠○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全)、愛○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華)、一○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材)、遠○電子
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琳)
副 本:中央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31 金管銀票字第 10200358490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