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銀行
為金融業務往來,應於建立通匯關係後 7 日內,由總行(外國銀行由台北分行
)將往來對象及通匯關係建立時間,上網填報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ht
tps://ebank.banking.gov.tw ),免紙本報送,至以往已函報之建立通匯資料
,請一併於 98 年 10 月底前上網填報。
二、財政部 90 年 12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0100029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及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銀行局
(原財政部 90.12.14 台財融(一)字第 0901000295 號函自 98.09.01
起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5.19 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
147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