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對境外企業辦理外幣授信業務,如資金用途為購置境外不動產,是否應受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限制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142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貴會 100 年 12 月 5 日全授字第 1000002086A 號函及本會
銀行局 101 年 4 月 9 日召開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財政部金融局 84 年 12 月 12 日台融局(五)字第 84788234 號
函規定及意旨,銀行 OBU 辦理授信業務應與銀行各單位授信合計,
整體而言仍有銀行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爰 OBU 對境外企業辦理外幣
授信以購置境外不動產,仍有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之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日○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中央銀行、本會法律
事務處、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