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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鑒於要保人得以書面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之權利,係屬保險契約重要內容,請即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607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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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為使要保人知悉其對於投保 2 年期以上之個人人身保險商品得行使旨揭
撤銷權之權利,請於保單簽收回條中,以明顯字體提醒保戶下列事項:
一、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
司撤銷本契約。
二、要保人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
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治無效。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