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業經本會於 102 年 11 月 8 日以金管法字第 10200704150 號令
發布施行。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據旨揭辦法第 3 條規定,依業務規模及特性,衡
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定
、修正與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
理方法,並請所屬會員於 103 年 4 月 30 日前將執行成效送 貴
公會後彙報本會。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期貨管理組)、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