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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客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可否抽回未到期之託收票據(以下稱「抽票」)或「領回退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0007242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貴會 102  年 3  月 8  日全一字第 1021000153A  號函。 
          二、依據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
              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帳戶得予
              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經貴會洽各銀行意見表示,受理「抽票
              」及「領回退票」時並未涉及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之處理。非屬交
              易之範圍,爰亦無前開管理辦法第 7  條及第 11 條之適用。
          三、同意貴會意見就所報對未到期託收票據恐有涉及客戶間爭議之情形,
              宜視個案加強注意處理之建議。請併轉知會員機構參考。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
副    本: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