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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特定項目(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執行資產配置之財富管理)時,於信託客戶(委託人)同意之前提,得否將其基本資料交由金控之其他子公司間行銷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002198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 貴會 102 年 7 月 26 日中證商企字第 1020001251 號函。
二、按金融控股公司所屬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國內
子公司間,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第 2 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子
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規定,交互運用客戶之基本資料為行銷使用
。惟經客戶通知不得繼續共同使用其個人資料時,應即停止共同使用
。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文)
副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