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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081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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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辦法: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
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
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
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
,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