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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081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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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
          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
          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
          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
          ,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